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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2024年义务教育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2024-05-22 18:24【我要纠错】

【导语】:根据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做好2024年招生工作的通知》(甬教基〔2024〕103号)的文件精神,近日,宁海教育发布《宁海县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宁海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招生对象

  招生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新生,即小学一年级新生和初中一年级新生。

  小学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是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出生)。但因身体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须持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当地招生部门办理延缓入学登记手续,并报县教育局备案,纳入缓学管理。

  初中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是具有全国统一学籍号的2024年小学毕业生。

  具体分三类:

  第一类:新生为学区户籍对象。

  第二类:新生为非学区户籍对象,其父母已在学区内购房,并持有房产证的。

  第三类:新生为县内户籍但无学区户籍,其父母又无学区房产,截至2024年5月31日,其父(母)已在学区内单位务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父母是单位法人的可用营业执照代替劳动合同)连续满两年及以上,并由用人单位依法缴纳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两年及以上的(社保两年内无间断,查验时仍在参保,三个月以上补缴无效);新生为非县内户籍,且拥有象山县公安部门签发并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符合《2024年宁海县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宁教〔2024〕45号)要求的。

  城区招生严格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他乡镇(街道)的第三类县内对象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社保年限。

  中小学新生监护人有效证件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所有证件查验时都必须登记在册。

  二、报名办法

  符合入学条件、要求在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应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时间见附件1)进行入学网上报名。报名有两个途径:一是监护人在手机端下载“浙里办”APP,在城市频道中搜索进入“甬有优学”应用,选择热门服务中的“义务教育入学”进行报名;二是监护人在电脑端进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nb.zjzwfw.gov.cn)搜索“义务教育入学”,选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点击“在线办理”进行报名。

  登记信息时,拥有多套房产的家庭,只能选择填写一处房产信息并以此作为公办学校入学的依据之一。报名时可以在当地公办或民办学校中选报一类。选报民办学校的,可以在宁海县内招生的民办学校(含2022年“公参民”转公学校,下同)中一次性最多填报2个志愿(其中:第一志愿为必填,第二志愿为选填)。

  在宁海县内招生的民办学校有宁海县未来学校、宁波致远外国语学校、宁海县育才学校,还包含2022年“公参民”转公学校:宁海中学初中部、宁海县金阳小学。

  网上报名时间结束后,登记报名信息不能更改。

  三、招生办法

  按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工作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2022年“公参民”转公学校沿用去年的招生方式进行招生。

  第一阶段:

  公办民办学校同步录取。

  (一)民办学校招生录取

  民办学校按照志愿优先原则进行录取。第一志愿优先于第二志愿;第一志愿未招满的民办学校,在第二志愿进行补录。

  1.宁海县未来学校、宁波致远外国语学校、宁海县育才学校招生时,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原则上全额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符合条件的报名对象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核定的招生计划数全部通过电脑随机派位产生,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全程参加。双胞胎、多胞胎允许家长申请进行捆绑随机派位。

  2.2022年“公参民”转公学校(宁海中学初中部和宁海县金阳小学)招生按《2024年宁海中学初中部招生方案》(点击查看)、《2024年宁海县金阳小学招生方案》(点击查看)进行招生录取。

  (二)公办学校第一类对象录取

  第一类录取对象按照房产所在地址确定学区,经查实父母确无房产的按户籍地址确定学区。按照同等条件下“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录取对象进行分类排序。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同批次对象则按房产证登记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第一类无房对象按户籍申报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因超过招生计划,未被录取的第一类对象进入第二阶段招生程序。

  第一类对象具体按下列先后批次录取:

  1.第一类对象学生户籍地、父母房产地二者一致的;

  2.第一类对象学生户籍地、父母房产地二者不一致的;

  3.第一类对象学生户籍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地二者一致的;

  4.第一类对象学生户籍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房产地二者不一致的;

  5.第一类对象学生学区内有户籍,但父母学区内无房产的。

  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未被录取者自动进入其在招生管理系统报名时所选的招生办,并进入本阶段招生程序。

  (一)公办学校第一阶段未录取的第一、二类对象录取

  公办学校继续对所有进入本阶段的第一、二类招生对象采用先第一类对象后第二类对象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序,并依次录取。  

  本阶段第一类对象录取批次按照第一阶段的录取批次执行,第二类对象按下列先后批次录取(同批次对象按房产证登记时间先后确定录取名单):

  6.第二类对象学生父母学区内有房产的;

  7.第二类对象学生祖父母(外祖父母)学区内有房产的。

  (二)公办学校第三类对象录取(含随迁子女量化积分入学对象)

  第三类对象须填写选校意向。选校人数大于招生余额数的学校均进行电脑派位,每生只能参加一所学校的电脑派位,按“电脑派位、随机招收”的方式入学,电脑派位未入围者随机安排就读学校。双胞胎、多胞胎允许家长申请进行捆绑随机派位。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均不得参加第三类对象的电脑派位。

  第三类对象具体按下列先后批次录取:

  8.第三类对象电脑派位与选校直接入学的;

  9.第三类对象生电脑派位未入围安排入学的。

  已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再作为民办学校的补录对象。

  新生入学名单由各地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天。入学通知书由录取学校发放。

  四、特殊招生对象规定

  1.新生父母符合政府部门人才引进和招商引资等相关政策的,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安排就读学校。

  2.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及当地有关教育优待政策,妥善安排入学。对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按有关政策予以安排。对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按有关规定办理。

  3.在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日后至招生结束期间,户籍迁入本学区内的学生;未在招生报名登记截止之日前报名但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这两种情况均按非学区生处理,由各地招生办公室视学校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入学。

  4.如果第一类或第二类对象不能被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录取的,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其他就读学校。

  5.进一步优化“长幼随学”人性化服务举措,本着“自愿申请、公开公平、就便安排”原则,家长可在网上报名结束后一周内向当地招生部门书面申请兄弟姐妹就读同一所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时须同时提供兄(姐)的学生基本信息表和户口本(复印件)。符合当地招生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才能享受“长幼随学”的人性化服务。今年招生分流学校或第一、二类对象招生结束后已满额的学校原则上不安排申请就读。

  6.自愿放弃房产所在学区入学资格,就读于民办学校或外地学校,后又转回学区学校的,按非学区生处理,应对照转学条件,视学额情况安排入学。

  五、特殊房产规定

  下列五类特殊房产,经招生办公室查验确认后,视作有效房产

  (一)集体性质住宅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提供了产权来源和近六个月水费、电费缴费发票与开户合同等材料。

  (二)购买未交付使用在建商品房(住宅),提供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税务发票及按揭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房屋被政府征收,提供了所属地块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五年内(这里的“五年内”指的是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招生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时间不得超过五年)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征收估价报告等材料。

  (四)在2014年3月10日之前,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含50%)的,或者在2014年3月10日至2018年4月30日之间,学生的父母拥有房屋共有权50%以上(不含50%)的。房产共同共有但没有明确份额时,视为共有人等额享有。

  (五)入学对象与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居住,并且提供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的房产。

  下列两类特殊房产不能作为入学依据:一是在2018年5月1日(含)之后学生父(母)拥有与他人共有的住宅房产;二是学生父母的商铺、商业店面、储藏室、车库、工业厂房等房产。

  当年有效证件截止日至招生结束期间取得的房产能否作为学生当年入学依据,由各乡镇(街道)根据本学区学额情况自定。

  附件1:2024年宁海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时间安排表

宁海县2024年义务教育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附件4:宁海县各乡镇(街道)招生服务联系方式一览表

宁海县2024年义务教育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图源:宁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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