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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技能实训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中心(以下简称“公共实训中心”)的资源优势和高端引领作用,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实训补贴的范围是指市级公共实训中心面向具有办学(培训)资质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在甬高校、成人学校、行业培训中心、民办培训机构等各类培训机构、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培训单位”)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班学员开展职业(工种)技能实训并达到相应要求的,由公共实训中心设立单位所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按实训人数和补贴标准给予公共实训中心实训补贴。
实训学员应为参加(含曾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员。
二、实训补贴标准
公共实训中心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完成高级工技能实训模块,经考核合格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公共实训中心每人500元的实训补贴,取得《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技能合格证书》(以下简称“实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公共实训中心每人300元的实训补贴;学员完成技师或高级技师技能实训模块,经考核合格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公共实训中心每人1000元的实训补贴,取得实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公共实训中心每人600元的实训补贴。
实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三、实训开班备案
公共实训中心受理培训单位的实训申请后,应及时制定实训计划,并汇总学员名册,于实训开班前一周将《宁波市公共实训开班审核(备案)表》(以下简称《实训开班表》,见附件1)和《宁波市公共实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报公共实训中心设立单位所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尚未设立培训服务窗口的,到相应职能科室办理)核准,并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区域内的公共实训中心直接向市人力社保局培训服务窗口办理开班备案手续。
服务窗口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公共实训中心报送的学员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核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予以核准开班。
四、实训补贴申报
学员实训结束并经考核合格后,公共实训中心要做好补贴台帐。补贴申报材料包括:《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补贴申请表》(见附件3)、《实训开班表》、实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实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技能合格发证审批表》(见附件4)、实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公共实训中心在季末次月首个工作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随带补贴材料向单位所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进行补贴申报,由服务窗口受理汇总报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职能处室审核无误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台账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经费拨付公共实训中心。其中,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区域内的公共实训中心实训补贴经费,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拔付到市人力社保局职业能力培训指导中心,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发放至公共实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