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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享受医疗补助金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未参加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本人每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以自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由本人或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经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按住院医疗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但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