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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认定
认定条件:
(一)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二)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三)企业在近三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四)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专利试点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0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专利示范企业应当拥有授权专利15件以上(其中含2件实用新型专利)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申请材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三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
(五)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备注: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申报每年一次,按属地归口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可直接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