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证照批文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和受理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
企业类型、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下同)。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下同)。
3: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公司设立登记”);
4: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
印件。
有关申请表式由企业登记机关制发,申请人可到企业登记机关的注册窗口领取,也可通过宁
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www.nbaic.gov.cn)(下同)。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第3项外,应当注明“与原
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投资人签署的,自然人投资人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下同)。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具体要求详见“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
记”,暂不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3: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
字。
三、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隶属企业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2:隶属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隶属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
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隶属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
签字。
四、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
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内、外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报告或者企业决定名称变更的文件;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企业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也可以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仅限申请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企业变更名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同时增加的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在报送审批前应先行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其他企业也可以先行申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3: 企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
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邮寄
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
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名称或者住所地、投资人发生变化的,应向原企业名称核准机关申请撤消名称登记,同时重新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6: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回应时间: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