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江东区残疾人评定检测及《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残疾人评定工作,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及《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残疾人评定检测办法作如下调整。
一、2009年1月1日起,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统一由宁波市第六医院检测,精神和智力残疾仍按原规定在宁波市康宁医院检测。
二、检测对象:
凡持有江东区户籍的,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属残疾人检测对象。
三、检测时间: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为每月第一个星期三下午(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星期三下午,特殊情况另定);
精神和智力残疾原则上定为每月第二个星期二上午(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星期二,特殊情况预约)。
四、检测地点:
1、视力残:宁波市第六医院门诊部三楼(眼科)
2、听力残:宁波市第六医院门诊部三楼(耳鼻咽喉科)
3、言语残:宁波市第六医院门诊部三楼(神经内科)
4、肢体残:宁波市第六医院门诊部一楼体检中心
5、精神及智力残:宁波市康宁医院住院部(鉴定科)
五、检测费用:
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申请人去医院鉴定所需的挂号费、鉴定费以及照片等相关费用,原则上应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可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报区残联后给予适当补助。
六、办理《残疾人证》流程:
1、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需持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病历卡(就诊卡)和二寸免冠近照七张向江东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区残联对申请人相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照片粘贴处加盖钢印。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2、申请人凭申请表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由医生填写评定表一式三份,经医生签字(盖章)并加盖宁波市江东区残疾鉴定专用章后,由区残联统一到评定医院领取。
3、区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指定医院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并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残联审批备案。
对于信息虚假或区残联指定医院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4、申请人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由所属街道通知,领取时间原则上为残疾评定结束7个工作日后。残疾人申请表、评定表由市、区、街道残联各留存一份,其他相关档案资料由区残联归档,残疾人可就近到所属街道查阅本人评定档案。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2、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3、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4、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5、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6、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区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7、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区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8、户口迁入我区的残疾人,需重新到区残联指定医院进行残疾鉴定。
户口迁出我区的残疾人,由区残联凭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将原始档案复印一份留底,并与迁移证明存根联一并存档,原有街道残联保存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由残疾人交户口所在地残联。
9、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区残联指定的检测医院评定结果为准。
宁波市江东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