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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告(2012)1号”《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精神,现就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通告如下:
自2012年2月1日起,转入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其车型必须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IV”标准),对不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的外地机动车辆,不再办理转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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