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1月14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晚婚假、产假、独生子女光荣证等如何调整?宁波本地宝为您报道。
晚婚假:
新修改的《省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奖励假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6年1月14日发布之日实施, 2016年1月14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2016年1月14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产假/哺乳假: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产假后的哺乳假待遇。按照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不论是否晚育,不论头胎还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产假期满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奖励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子女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前只生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的夫妻,现在仍可以继续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新修改的国家法第二十七条有相应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按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可以继续按规定获得扶助。但根据新修改的省条例规定和国家有关部署精神,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此前已经享受的不用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