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宁波从4月24日起正式施行住房限购、限贷政策,并同步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快来一起看下宁波关于住房限购事项的公告是怎么说的吧。
尊敬的市民:
您好!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精神,为切实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4月24日起在机场路-鄞州大道-福庆南路-甬台温高速-盛莫路-聚贤路-甬江-世纪大道-东昌路-望海南路-北环路范围内实行住房限购: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或社会保险并取得书面证明的,在限购区域内暂定限购1套住房。
在本市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或者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2个月以上个人所得税(含零申报)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二、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前,购房人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机构提出家庭住房情况核查申请。
核查办理机构 | 地址 | 电话 |
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市房产市场管理中心联办查询窗口 | 鄞州区河清南路26号市住建委大厦东侧裙楼一楼 | 89180573 |
宁波市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和鄞州区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联办查询窗口 | 鄞州区惠风东路228号一楼窗口 | 87419116 87419052 |
购房人为非本市户籍居民的,须提前到纳税申报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出具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工资薪金所得也可登陆“宁波财税网”http://www.nbcs.gov.cn/自助打印个人所得税缴款凭证)或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出具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三、购房人应如实申报住房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网签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前,应核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存量住房网签服务时,应核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经纪机构应及时携带合同、《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到相应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
在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存量房买卖现场网签的,应提交《宁波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和《住房交易合同网签情况记录》,一并办理合同网签及备案。
四、房屋交易及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调整事项
(一)2017年4月24日,暂停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商品房买卖网签系统及存量房买卖网签系统。2017年4月25日8时起恢复网签。
(二)2017年4月24日,暂停办理尚未网签的房屋交易及不动产买卖转移登记业务。之前已经网签的,可正常办理相关手续。
(三)2017年4月24日起,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均须经房屋交易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后,方可纳税申报及申请不动产登记。
五、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市民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相关事务,尽量减少因限购政策带来的不便。
(二)不符合购房资格的,房屋交易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申请。
(三)政策咨询电话:89180976。
特此公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