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9宁波大幅放宽了人才落户、居住就业落户等的条件!其中人才落户有什么变动?新的落户条件是什么样的?
2019宁波人才落户有什么条件?附2019人才落户最新条件
最新改动:
1、放宽“先落户再就业”适用人群的范畴,从原先要求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改为“毕业15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毕业生”。
2、将专科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人才的落户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原先的1年改为6个月。
3、将迁入高层次人才专户的社保缴纳年限要求,从原先的3年改为1年。
具体政策: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经核准可以办理人才落户:
(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合法稳定住所处;
(二)落实就(创)业单位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三)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且有意愿来我市就业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四)本市生源的,可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至就(创)业地、合法稳定住所处或原籍地。
二、符合《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甬党发〔2015〕29号)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落户:
(一)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
(二)高级人才;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人员;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技能职业资格,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6个月年,并签订劳动合同且持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的。
以上人员在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含配偶、子女或父母所有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登记户口;无合法稳定住所的,本条第(一)、(二)、(三)项人员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第(四)项人员,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市区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留学回国人员可参照本条执行。
三、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A类家庭户”。
高级人才和在甬工作3年以上的硕士、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以及有一定贡献的紧缺人才配偶、未婚子女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的,不受住房面积限制;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随迁至“高层次人才专户B类家庭户”。
四、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评定的以下人员,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称号的;
(二)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四)其他荣誉称号的。
上述人员在获得荣誉称号后1年内,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人才落户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符合第一条的人才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毕业证书;
2.居民身份证;
3.户口迁移证、集体户口登记卡或居民户口簿;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含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稳定住所)。
无合法稳定住所,落实就(创)业单位的,还需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和单位、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单位无集体户的可按规定落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未落实就(创)业单位的,还需提供人才服务机构接收证明。
本市生源回原籍落户需提供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和父母的户口簿。
(二)符合第二、三、四条的人才落户,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拟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户主同意落户的证明;
3.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或荣誉证书等;
4.录用(聘用)证明、任命文件或劳动合同;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集体户接收证明。
符合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还需提供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符合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还需提供在本市登记的《浙江省居住证》、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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