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2年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公告(试行)公布,本年度全区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名额为20户。
2022年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指南(时间+条件)
为贯彻落实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流动人口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区户口迁移实施细则的通知》(甬政办发〔2022〕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2022年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落户公告(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落户指标
2022年全区量化积分落户计划指标名额为20户。
二、适用对象
申请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就业居住,并持有效《浙江省居住证》的非宁波市区户籍流动人口。市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含宁波高新区)、奉化区。
三、基本条件
申请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并参加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
(二)符合法定工作年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或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奉化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租住登记的;或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奉化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
四、积分标准
流动人口量化积分总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的,可以申请在本区积分落户。
五、落户方式
(一)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报户口迁入登记;
(二)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奉化城镇地区同一街道(镇)的成套住宅租住登记的,可申报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租赁落户住宅仅限在奉化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
(三)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在奉化区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报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社区集体户。
六、申请时间及办理程序
(一)量化积分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积分申评政策详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奉化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管理实施意见》(奉政办发〔2022〕9号)。本次量化积分申评途径为线上或者线下申请。积分申评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17日(线上申请不限时间,线下申请限法定工作日)。
(二)积分公示
积分受理结束后,区流管办对参与本次量化积分落户人员的名单及积分结果在奉化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里新市民”奉化专区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1月21日-2022年11月25日。公示结束后,按积分总分从高到低确定拟积分落户人员名单并通知申请人,若出现申请人积分总分相同情况的,则根据申请人在我区居住年限情况排名确定。
(三)户口迁移
由区流管办将拟落户名单移交给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申请人可在2022年12月30日之前,携带本公告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落户手续的,视为放弃落户资格。公安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配合。户口迁移手续由宁波市公安分局奉化分局按规定办理。
七、积分落户申请所需材料
获得量化积分的流动人口申请积分落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二)申请人本人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
(三)申请人本人(含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申报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的需提交)
(四)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证明(申报户口迁入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的需提交);
(五)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工作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申报户口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交);
(六)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和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申报户口迁入工作单位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的需提交]。
点击下载:住所(经营场所)证明.docx
八、积分落户申评受理信息
(一)量化积分申评受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手续(两者选其一):
1.线上申请:通过电脑端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浙里新市民”服务专区(浙江省本级区域)或者通过手机端登陆浙里办APP搜索“浙里新市民”服务专区,在“积分落户”应用中自主上传各类资料进行线上申请。
2.线下申请:携带量化积分申请须提供的相关材料,到现居住地(暂住地)所在的镇(街道)行政服务中心量化积分申评服务窗口进行线下申请。
(二)量化积分申评服务窗口基本信息
九、其他事宜
(一)配偶子女随迁
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有关投靠和随迁政策办理。
(二)相关内容解释
本公告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1.在城镇地区取得合法所有权的住宅用房;2.在城镇地区按规定取得承租权的国家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是指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公有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合同。
(三)暂缓办理
对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嫌疑、需接受调查处理的人员,应暂缓办理积分落户。
(四)法律责任
申请人和相关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27日起施行,如市级出台积分落户相关政策,以市级政策为准,此公告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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