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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家庭病床办理指南(条件+方式+材料)
2022-09-22 16:29【我要纠错】

【导语】: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肺心病、严重肺气肿、下肢骨折恢复期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

  宁波家庭病床怎么办理?

  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肺心病、严重肺气肿、下肢骨折恢复期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可申请设立家庭病床。

  申请对象

  患恶性肿瘤晚期、瘫痪或年龄满80周岁且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患肺心病、严重肺气肿或下肢骨折恢复期内的参保人员。

  申请材料

  (1)由设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家庭病床专职医师填写并加盖医疗机构和医师专用印章的《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一式两份(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一份即可);

  (2)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及医保病历本。

  办理流程

  (1)代为申报或窗口办理。

  参保人员持相关材料由设床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职能部门代为申报或到医保经办机构医疗资格核准窗口办理。

  (2)设立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凭《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家庭病床。

  重要提示

  家庭病床每核准一次有效期为6个月。因病需延长设床时间的,在办理延期手续前,应先结算本次发生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设床期间,参保人员因病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应按规定办理院外检查(治疗)手续;需住院治疗的,应先办理撤床手续,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上记录撤床原因,等结算家庭病床医疗费后,再办理住院或转院手续。

  撤床后再次申请设立家庭病床的,应重新按原办法办理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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