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宁波海曙区公租房申请指南来了,申请人可向窗口提交相关材料,或通过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海曙区公租房申请材料大汇总
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 A4 纸):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 具的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 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 年 12 月 17 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 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 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 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 单位在市三区外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 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 12 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 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 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 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 证》。
(四)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五)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 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 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七)《宁波市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 称《申请审批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引进人才
需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 A4 纸):
(一)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 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 年 12 月 17 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 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 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 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 单位在市三区外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 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二)《申请审批表》。
(三)《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四)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五)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六)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 姻状况证明等。
(七)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
(九)申请前 6 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证明。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浙江省居住证》( 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3.劳动(聘用)合同或本区工商营业执照;
4.申请人单位出具的承诺书、担保书;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通过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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