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4月7日印发了《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房公委〔2024〕2号)。该文件自2024年5月1日起在宁波市全市范围内实施。解读如下↓
2024年宁波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提取指南
提取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封存六个月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利率计息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公积金贷款申请方式
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以合并计算。
与单位缴存职工不同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还贷能力测算,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六个月的月平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测算。
其中,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还款能力测算按其各自规定分别计算再予以合并。
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如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逾期借款人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