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宁波市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可申领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了!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可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需求,进一步减轻家庭养老负担,提高失能老年人生活质量。
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账号注册
申请消费补贴与服务的老年人、帮助老年人代办人员、开展服务的机构(企业),以及各级负责消费补贴工作的民政、财政工作人员,均应在“民政通”等系统注册或开通账号。
协助办理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支持老年人家属、亲属与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协助代办,包括补贴申请、服务选择、消费券使用等。
失能评估
本通知印发前,享受浙江省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2024年7月1日之后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按规定转换失能等级,推送至“民政通”,可直接申领电子消费券。本通知印发后,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且缺少有效评估结果的,应通过“民政通”申请评估,符合补贴条件的,评估费用按能力评估消费券面值全额抵扣,其他按照《浙江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有关要求执行。各地应按要求确定评估机构,规定区域内不得参与消费补贴服务,不得与服务机构(企业)有控股、控制等实质性利害关系。
补贴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老年人申请,对符合要求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民政通”5个工作日内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第一天发放,当月有效,次月失效。不再符合的,老年人、代办人或服务机构(企业)应及时通过“民政通”等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次月停发。
补贴核销
服务机构(企业)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应按要求在“民政通”上传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核销凭证等材料,抵扣相应金额消费券自动转到服务机构(企业),实现老年人消费补贴核销。
补贴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政策衔接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补贴对象。符合条件且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扣除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按比例抵扣,不超过每月最高限额。省市县其他面向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各项补贴均可同时享受。本次消费补贴与“爱心卡”服务补贴独立核算。
资金安排
消费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承担85%,剩余部分省市县共担。省内转移支付一类、二类地区,省财政承担比例分别为6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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