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宁波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分为:普通门诊待遇、门诊特殊病种待遇、住院待遇、大病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2025年宁波城乡居民医保信息大汇总(参保+报销)
【医保参保缴费】
缴费标准
(年龄计算以参保年度起始前一天,即202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
非本市户籍参保对象参加我市居民医保时,不能重复参保,个人缴费、财政补助和待遇标准按照本市户籍同类参保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本市户籍重点优抚对象、一级和二级残疾人、低保对象(含困境儿童)、特困供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其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政府全额资助。政府资助参保对象的资格确认以办理参保登记日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为准,个人无需另外申请。
办理方式
如您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您可以随时通过“浙里办”APP在线办理参保手续,或者到户籍(居住证)所在地的社区(村)、街道(镇)或区(县、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在校学生如在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内漏保,需要联系所在学校医保经办老师补办参保手续。
参保缴费渠道
1、线上办理
登录“浙里办”APP,搜索“浙里医保”,点击“我要参保”中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根据提示逐步操作,完成参保登记。
2、线下办理
本地户籍的成年居民携带身份证,未成年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街道(镇)或区(县、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非本地户籍人员携带本地有效居住证,其中0-6个月新生儿,其父母一方已参加本市的基本医保且待遇正常的,由父母一方携带户口本和出生医学证明及父母一方的本市有效居住证,至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村)、街道(镇)或区(县、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温馨提示
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后,您可以通过“宁波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市民中心”中的“税务”服务、“宁波税务”APP、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浙里办”APP进行缴费。
待遇享受时间
在宁波,如果发生了居民医保断缴,可以进行年中补办,但有一定的待遇等待期。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自2025年度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从2025年起未在集中征缴期参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再参保都会有等待期,至少3个月。
新生儿请注意
1.新生儿自出生次月起90天内参保缴费的(缴费到账日在出生次月起90天内),从参保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至实时待遇开启期间的医疗费用可以零星报销(其中出生之日至参保时跨两个医保年度的,须缴纳两个年度医保费后,待遇从出生之日起追溯享受)。
2.新生儿自出生次月起超过90天内参保缴费的,参保缴费次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医疗费用不追溯享受。
【医保待遇】
门诊医疗待遇
2025年度起,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各类学生参保后,门诊医疗待遇具体见下表:
“封顶线”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特病门诊待遇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具体项目有以下9类:
(1)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用,及与恶性肿瘤治疗相关的药品、手术、检查费用);
(2)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双相情感障碍、中重度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专科治疗(这10项精神类特殊病种应在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就医);
(5)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血友病治疗;
(8)肺结核(包括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9)癫痫治疗。
当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病封顶线25万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特病门诊待遇分了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各类学生二类不同的报销比例。
待遇具体见下表:
这里强调下:不是所有医疗机构都有特殊病种治疗资格,只有在指定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特病门诊治疗医疗费,才符合待遇享受要求。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应事先办理备案手续,由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精神病特病治疗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填写《享受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表》,在宁波市就诊人员由定点医院医保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为参保人员代办备案手续。异地居住人员可根据出院小结或病理切片报告,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或小程序办理。
慢性病门诊治疗待遇
慢性病门诊病种有以下12种:高血压、糖尿病、肺结核、冠心病、支气管哮喘、慢性肾脏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肝病、帕金森病、类风湿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
上述12种慢性病病种中,已纳入我市基本医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其待遇标准、用药、就医管理办法等按门诊特殊病种现行规定执行。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性病相关用药、诊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从60%提高至65%,其他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变。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取慢性病治疗药品,也可凭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到我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并享受慢性病门诊待遇。在宁波市外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照现行异地就医政策执行。
住院待遇
居民医保住院封顶线为30万元。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保年度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累计计算,起付线以下部分全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待遇,分了成年居民、婴幼儿及各类学生二类不同的报销比例。待遇具体见下表:
异地就医待遇
我市参保人到宁波大市范围外看病分三种情况:
长期居住人员
因长期在外地居住等原因,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在备案的城市就医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下浮,但是在备案期间临时回宁波就医的(注意,备案生效后至少满3个月才能取消备案),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转外就医人员
因病需转浙江省外就医的,需要由就医的宁波市医保指定医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提出诊疗意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外就医备案表》,由定点医院职能部门通过医保系统,代办备案手续。转外地就医可转往浙江省外中国境内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次备案有效期为12个月,期间可多次到转外就医地就医。若转往医院无条件治疗,可转往当地其他定点医院治疗,就医地区域范围指当地地级市的区域范围,上海、北京、天津、重庆、海南、西藏为直辖市的区域范围或省域范围。
有效期满若需继续去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复诊的,可凭原转往就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意见,到宁波全大市内就近的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也可通过手机“浙里办”APP办理转外地就医手续,不需重新开转外就医备案表。
转浙江省外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医保基金支付比例:
1.跨省异地转诊人员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备案,或在出院结算前按规定申请补办本次住院备案登记手续的,基金支付比例下浮10个百分点;
2.跨省就医人员未在出院结算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基金支付下浮20个百分点。
临时外出就医
1.在全国范围内开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不用办理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其中,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10个百分点;在浙江省外临时就医相关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在我市医保待遇基础上,下浮20个百分点。
2.临时外出就医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参保患者在市外异地突发疾病,因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参照本地就医待遇执行,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不下浮。
大病保险待遇
宁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保待遇基础上,还同时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这大病保险就是我市构建以基本医保为主体的多层次、共富型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中的一层重要保障。
居民大病保险封顶线为50万元。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以下费用纳入大病保险待遇(简称合规费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含乙类药品和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材料个人先自付部分、住院起付线部分、住院起付线以上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和门诊特殊病种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具体待遇如下:
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宁波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还同步参加了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享受长期护理待遇。作为全国首批、全省唯一的国家试点城市,宁波自2023年起全面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长期护理保险也是我市多层次共富型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者因年老失能的参保人员,在经过专业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从评估通过的第二个月起,可以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具体待遇如下:
看病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因病需要治疗的,凭本人的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保卡,可选择在我市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医疗费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浙江省内其它城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就医,无需备案,可直接刷卡就医结算。参保人员进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转浙江省外就医以及长期异地居住就医的,应事先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在我市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疗机构按规定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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