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间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 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在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 ) 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身份证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的户籍证明。
( 二 ) 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构成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
( 三 )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 等;职工死亡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 四 ) 具有特殊情形的,还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包括非机动车事故) 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除了提供上述工伤认定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
( 一 )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 件,须明确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
( 二 )上下班路线图,须标明居住地、工作地与事故发生地;
( 三 ) 居住地证明,由所在地社区、街道、公安任何一部门出具均可。
申请方式
1、线下申请
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网上申请
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支付宝“浙里办”小程序搜索“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办理。
进入事项后,认真阅读用户须知,按要求填写表格并上传材料,选择取件方式并确认信息无误后,即可完成办理。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