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收资本变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实收资本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
(六)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七)经营期限变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经营期限,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他有关文件。
(八)经营范围变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之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九)股权变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股权,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根据具体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股权,应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根据具体变更内容提交材料:
1:投资者之间协议转让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股权转让协议;
6)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股权转让涉及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化的,还应另行办理相关变更(备案)手续(下同)。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股权转让协议;
6)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7)股权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
8)新增的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9)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股权,参照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减资)变更登记;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持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出质股权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机关申报,自批准之日起30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6)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法院、登记机关、公证机构等出具的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合法取得该股权的证明,如: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登记机关根据注、吊销企业档案确认投资或股权承继关系的证明,公证机构的个人财产继承关系的证明等。
6)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合并或者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股权获得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可以是合并、分立协议及批准文件、注销登记通知书等);
6)股权获得人的合法开业证明;
7)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4)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5)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
6)新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7)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
8)《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9)新董事会决议;
10)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1)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违约方已按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企业对违约方的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投资者股权变更导致企业类型变更(合资、合作企业与独资企业之间相互转换)参照上述股权变更要求登记,毋需提交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