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投资者名称变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4: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查询证明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中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户藉证明,并提交新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十一)企业类型变更: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因投资者股权变更导致企业类型变更(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与外商独资企业之间相互转换)参照上述股权变更要求登记,毋需提交其它材料。本节仅适用于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公司之间转换企业类型及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转换企业类型。
1:合资、合作公司之间转换公司类型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公司之间变更公司类型,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由其授权人签署的,还需提交其授权人的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填写完整。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依法做出的决议;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相应的材料。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换为内资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转换变更为内资企业,应经审批机关批准撤销批准证书,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登记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企业的登记档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申请公司类型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股权转让,中方投资者获得外商投资公司全部股权的:
a:外商投资公司拟变更为内资公司的申请报告;
b: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
c:依法做出的决议;
d:股权转让协议;
e: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f: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相应的材料。
2)外方投资者不按规定出资,中方投资者获得全部股权的:
a:外商投资公司拟变更为内资公司的申请报告;
b:原审批机关撤销批准证书的文件;
c:守约方催告违约方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证明文件;
d: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e: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f: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g: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h:其它有关文件。
外方已按合同、章程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还应提交公司对外方部分出资进行清理的有关文件。
公司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相应的材料。
3:内资公司转换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内资公司转换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应自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登记机关没有登记管辖权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同时附送该企业的登记档案。境内公司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a:境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拟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报告;
b:《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c: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d: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的规定,还应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文件、证件:
1)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股权获得境内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境内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c:股权转让协议;
d: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
f: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g: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h:公司变更后的《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及其任职文件;
i: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j:其它有关文件。
2)外国投资者通过认购境内公司的增资获得境内公司股权的:
a:《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b:境内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
c:外国投资者与原境内公司股东签署的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d: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签署);
f: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g: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
h:公司变更后的《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及其任职文件;
i: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j: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k: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注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2: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经营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3: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4:经公司权力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无分支机构的毋需提交);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
四、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需要审批部门审批的。
3:隶属公司章程;
4:隶属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同公司住所证明);
6: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7:前置审批文件;
8:其它有关文件。
五、中外合作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营业场所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营业场所(地址)使用证明;
4)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证)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负责人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任免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4)分支(办事)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5)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负责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经营(营业)期限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经营(业务)范围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3)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企业类型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隶属企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仅适用于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
4)隶属企业企业类型变更证明;
5)隶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隶属企业印章);
6)分支(办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应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的企业。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其它有关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