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公积金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简称承办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简称借款人)发放的政策性低息贷款。
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贷款期限
贷款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可贷额度”,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 度”内,依据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确定。
(一) 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为: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的缴存基数之和 X贷款系数X12个月X贷款(计算)期限。
1、 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20年的,可 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2、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3、 共同借款人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4、 夫妻双方异地(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 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二) 最高贷款额度,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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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贷款成数。住房公积金贷款成数在最高贷款额度和可贷 额度以内,按下列规定:
1、 购买商品房不高于总房款的70%。
2、 购买二手房或购房取得房产证一年内不高于总房款的 60%。
3、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不高于评估价的40%并不超过工程 实际造价。
4、 除首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外,房款不足部分借款人可 用银行商业性组合贷款解决。
(四)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额度为现行政策与 原贷款额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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