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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 : 房产证办理房产证变更不动产权证明查询指南

最新政策

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发证”改革,实现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者交房同步领取不动产电子证书,全流程线上办理,可由购房人自行操作,单证办理周期由数月压缩至即时完成。

办理方式

在组织交房阶段,购房人可通过手机端登录“浙里办”不动产智治模块的“交房即发证”业务事项,自行完成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线上申请及缴税缴费,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核及登簿后,即可实现交房完税完费的同时领取不动产权电子证书。

需要提醒的是,首次登记是开展“交房即发证”服务的前提。简单来说,必须是“新房”,即第一次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上户口”,再办理交付手续的新房才可实施“交房即发证”。

此外,市民如果想要在交房现场拿到不动产权证,必须提前办理好预告登记。

如全款购房群众需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按揭购房群众需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和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办理完成后,购房人须同时申请“双预告”转现登记,不得仅单独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转现登记。

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核验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如,自然资源部已经与公安部(全国人口身份数据库)、市场监管总局(企业注册登记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支撑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信息核验。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涉民间借贷类抵押登记的通知》中规定,为防范登记风险,受理时应启用人像识别系统,实现对申请人身份的验证比对,保障登记安全。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的《宁波市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甬土资发〔2018〕1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事项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还是可以单方申请,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申请还是可以由部分共有人申请。还规定了需查验身份证明申请人与其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是否一致:

(一)通过身份证识别器查验身份证是否真实;

(二)护照、港澳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其他身份证明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三)非自然人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印章是否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印章一致。

    更新时间: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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