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中心城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等要求,今年春节,相关区域继续执行禁售、禁燃(限燃)政策。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提升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北仑区以下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中心城区禁燃范围
东至珠江路、西至松花江人民路、南至329国道、北至进港路
小港片区禁燃范围
宁波市绕城高速道路合围区域涉及北仑的区域
特别提醒,禁放区以外的下列地点也同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机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品交易市场;
(八)高层建筑;
(九)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法律规定
1、《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2、《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受到行政处罚,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属于不良信息的,应当记入有关单位、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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