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租住廉租房的住户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房租金补贴,如果有网上在线申请入口,就可以方便很多。节省排队时间,节省交通费用。
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廉租住房保障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配租住房和租金减免为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按照保障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核定建筑面积。
一、租金补贴
经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一般采用发放租金补贴、自行租房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与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宁波市海曙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区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根据甬建发〔2007〕378号和甬建函〔2011〕39号文件公布的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8元、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20元。
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额(元)=(家庭户36平方米—现住房建筑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或:
廉租住房月租金补贴额(元)=(18平方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租金补贴标准。
现住房建筑面积=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
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户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
保障面积不足建筑面积5平方米的,按5平方米计发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1、配租租金标准。配租给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20%缴纳,配租给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租金按现行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48%缴纳。
2、配租住房面积标准
⑴保障人口1-2人,配租建筑面积约36平方米;
⑵保障人口3人,配租建筑面积约54平方米;
⑶保障人口4人及以上,配租建筑面积约72平方米。
按上述建筑面积标准配租住房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不再享受租金补贴。
3、已承租的配租住房因城市建设拆迁时,被拆住房的拆迁补偿款根据住房来源渠道纳入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原承租家庭的住房由区住房保障中心另行调配。
4、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应与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宁波市海曙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缴纳租金,合理使用住房,并不得将配租住房改变用途、改户、转租。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拖欠租金、改变住房用途或转租他人且拒不改正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自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之日起3个月后,停止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原配租住房应予腾退。
5、承租配租住房的家庭,其原有住房按以下规定办理:
⑴原住房为承租公有住房的,由配租住房单位将所租房屋使用权收回,纳入廉租住房配租房源;
⑵原住房为承租私有住房、军产或宗教产住房的,由产权人将所租住房收回;
⑶原住房为自有住房的,在承租的配租住房中自有住房部分建筑面积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余建筑面积部分按廉租住房配租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三、租金减免
属于房改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减免标准按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规定执行;不属于房改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享受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比照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其余部分租金给予减免。
温馨提示: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本地宝,在对话框回复【公租房】获取宁波各区县市公租房最新消息、公租房租赁补贴申报入口及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