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凡本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经县级以上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均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宁波市医疗救助政策问答 (2026版)
一、哪些人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凡本市常住户籍的下列困难人员,经县级以上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定后,均可以从当地政府获得医疗救助:
( 一)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
( 二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 );
(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 四 )纳入宁波市医疗支出型贫困家庭低保、重病单人户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对象;
(五)原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定量补助人员;
(六)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七)享受国家抚恤补助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
(八)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
(九)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人员;
(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见义勇为者;
(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普通医疗费用享受什么样救助待遇?
三、困难群众高额费用怎样化解?
化解对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 2年的医疗救助对象或者父母一方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累计满 2 年的 3 周岁以下医疗救助对象;患有重特大疾病或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
2021 年度开始,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普通门诊、特病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民政临时救助化解后剩余的个人自付、个人自负、个人承担之和大于 3 万的给予全额救助,每年的第一个月为费用申报月份,申请上一年度的高额医疗费用化解。
四、医疗救助对象的大病保险待遇如何?
五、医疗救助对象家庭医生签约费用如何补助?
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个人负担50 元给予全额补助。
六、罕见病患者有怎样的医疗救助待遇?
保障对象:首次确诊时,已获得宁波市户籍满 5 年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龄不满5 周岁,宁波市户籍,其生父母一方获得我区户籍满 5 年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支付范围:用于治疗戈谢病、苯丙酮尿症等浙江省纳入罕见病用药保障范围药品费用。
支付标准:罕见病用药保障、按照自然年度结算,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药品费用,实行费用累加计算分段报销,个人负担封顶。 0—30 万元,报销比例为 80%;30—70 万元,报销比例为 90%;70 万元以上费用,全额予以报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由个人负担费用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全额负担。
支付流程:纳入罕见病用药保障范围的患者须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等 3 家指定诊断医院中的 1 家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每年复检一次。对符合用药保障范围的患者,凭诊断证明向省级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核实后,在指定医院使用罕见病用药纳入保障范围。
七、医疗救助对象的资助参保待遇?
特困供养人员(含散居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含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战残疾军人、七至十级无工作单位因公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核退役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八、医疗救助的特重大疾病类型
重特大疾病包括尿毒症、耐多药肺结核、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 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孤独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 Ⅰ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原《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特殊病种疾病:重性精神病、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大组织和器官移植、 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红斑狼疮、心脏组织缺损、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以上、失代偿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发症、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脑血管意外造成偏瘫一至三级。
九、医疗救助对象省内就医待遇如何?
医疗救助对象省内异地就医医保待遇与参保地就医医保待遇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