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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从2013年10月开始在宁波参保,当年的10、11两月我同时在省内其他城市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现在我想申请将异地账户转入宁波,请问当时重复缴费的月份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浙社保【2013】37号)规定,参保人在办理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发现在两地以上同一时段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如其中一段是以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与用人单位参保产生重复缴费的,由原个体劳动者身份缴费所在地负责清退重复时段全部个人缴费后,再办理相关转移手续;如重复时段均为单位参保产生的重复缴费的,按照“先转后清”原则处理。(市内重复缴费的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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