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4年10月14日,宁波鄞州银行发布关于批量调整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变化,降低居民融资成本,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关于批量调整存量房贷利率的倡议》相关要求,积极依法有序推进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工作。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推进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保障客户合同权利,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调整范围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将实施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我行已发放的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执行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的贷款须先转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利率方式再进行调整。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调整规则
(一)对于符合本公告调整范围的存量房贷统一调整至LPR-30BP。
(二)对于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的房贷,需客户先提出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转换为加点形式,转换后如利率水平高于LPR-30BP,再将加点幅度调整至上述下限。利率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形式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调整方式
(一)银行批量调整:对于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统一批量调整。
(二)客户主动申请:对于存量固定利率和基准利率的房贷,或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通过线下(贷款服务行)渠道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
申请及调整时间
(一)为便利客户,对符合本次利率调整政策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于2024年10月25日主动进行批量调整,无需客户申请。
(二)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将于调整当日生效,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此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三)2024年10月25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及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通过线下(贷款服务行)渠道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逐笔进行人工审核,审批通过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一)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通过短信告知客户利率调整结果,因批量调整业务规模较大,短信发送可能存在分批次发送、时效滞后等情况,也可能存在因客户未向我行更新房贷业务联系方式等情况导致短信送达失败。客户也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贷款合同”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
(二)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及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客户利率调整申请须我行逐笔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客户可通过手机银行“贷款合同”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对审核不通过的,我行将通知客户,如对审核结果存有异议,可联系贷款服务行,并可按要求重新提交申请。
温馨提示
(一)您如对此次批量调整有异议,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10月20日(含)之前向贷款服务行提出异议申请,我行将不予纳入此次批量调整;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按本公告进行批量调整。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三)本次我行存量房贷利率批量调整仅调整贷款利率加减点,其它合同要素(如贷款余额、剩余期限、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等)不变。
(四)如有其他疑问,请咨询贷款服务行或956058。
政策来源:鄞州银行,原文https://mp.weixin.qq.com/s/w7VMpqd_BBuDFJT5K5o-K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