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胎准生证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宁波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注: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办理材料:
1、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2、身份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3、独生子女证明:包括申请人自己的独生子女证明和申请人孩子的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要去所属居委会盖2个章。
4、照片:2英寸合照,4张。
5、户口本: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复印件2份,上面要写明“此件由本人提供”,夫妻双方签名,双方盖手印。
6、再生育申请表:下面有下载链接,下载完了之后完整的如实填写。
7、育龄妇女B超单:女方到医院办理。
8、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婚育证明:到男女双方的任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办理。
9、夫妻双方的工作证明:由工作单位开出,无工作则有当地街道办开出证明。
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下载填写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拿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所需材料: 独生子女证明
2、申请人到到户籍所在居委会盖章
所需材料: 独生子女证明
3、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递交所有材料
所需材料: 身份证 结婚证 照片 独生子女证明 户口本
4、等待公示和审核
注:审核机关应当自其受理再生育申请之日起20日内,或收到下一级行政机关呈报的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填写在申请审批表上呈报给上一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县(市)、区计生局应当在收到《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办理地点: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315066)
电话:0574-87186254
办理时间及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者,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收费。
二胎准生证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4、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5、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9、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0、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材料:1、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
3、结婚证
4、户口簿(证明)
5、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
注: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申请人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批准
办理地点:
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 08:30-11:30, 14:00-17:00
地址:宁波市宁穿路2001号(315066)
电话:0574-87186254
办理时间及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办理者,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收费。